南昌工学院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南昌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南昌工学院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1970-01-01    南昌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学校公益为先、文化为基和教育为本的办学理念,帮助家庭困难新生来校就读,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学校公益办学、扶危济困的社会责任,学校设立了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为做好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在江西省本省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三条      被我校录取并报到的江西籍本、专科新生均可申请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

 第四条  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按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四个等级,分别为特等助学金、一等助学金、二等助学金和三等助学金,资助金额依次为10000元/人、6000元/人、4000元/人和2000元/人。

第五条  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评定条件(满足条件之一即可):

(一)特等助学金

1.孤儿;

2.优抚对象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二)一等助学金

1.单亲家庭(不含离异);

2.父母双方残疾(或有一方伤残等级在1至4级);

3.父母年事已高(父母年龄均在65岁以上);

4.父母一方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力,长期卧病在床。

(三)二等助学金

1.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建档立卡户(或特困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2.入学当年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四)三等助学金

1.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

2.不符合以上条件,但家庭确实困难,有民政部门证明,且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核查认可的考生。

上述助学金涉及的条件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盖章证明,涉及到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或病历材料复印件(所需材料详见《录取通知书》相关说明)。江西省内国家级贫困县户籍的家庭贫困新生,在评定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过程中可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的名额和经费由招生就业处统筹管理。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根据江西省内各设区市的录取生源实际情况和贫困新生申报情况进行资助。

第七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覆盖面、等级和资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获得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资助的,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及学校政策允许参评的各类奖助学金,但不可同时享受优秀新生奖学金政策,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资助资格并追回资助资金:

(一)入校后经复查不符合条件或有弄虚作假等情形;

(二)被取消入学资格者;

(三)享受了助学金的新生因故办理退学,以学生实际缴纳学杂费金额核算,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资助金发放

第十条  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的评审资助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负责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包括制定评审工作实施计划、审核初审名单、公布(示)评审结果等。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申请材料(含证明)由学生本人于规定时间内按相关要求寄至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联合招生区域的二级学院、校医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召开评审领导小组会议确定资助名单和资助等级并报学校审定后,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招生就业处提出申诉,招生就业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招生就业处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  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的发放采用学费和住宿费抵扣形式发放,即入学报到时直接抵扣当年学杂费,不折算现金发放。

第十六条  评定结果由招生就业处报给财务处,财务处负责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发放工作,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的贫困新生获得者的助学金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四章   

第十七条  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在每年本、专科录取结束后组织评审,各二级学院根据评定结果,将获得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学生情况纳入资助工作档案。

第十八条  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评定结果和费用发放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8级新生开始施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南昌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2018年6月15日